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诉讼追偿过程中败诉风险的梳理与分析(333827)

来源:趣玩责编:网络时间:2024-12-25 10: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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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找原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追收纠纷、债务转让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包括: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方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省级高级人民法院

搜索范围:全国

文件类型:判决书

案件数量:338

裁判日期:2017年、2018年、2019年

数据采集时间:2020年4月29日

整体分析

1、历年全国各级法院涉及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案件(判决)数量统计

2010年至2019年案件数量统计

2010年至2019年,通过查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追收纠纷、债务转让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发生原因,案件(判决书) )涉及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尤其是2014年以后,案件数量每年都大幅增加。其中,2018年和2019年案件数量达到最高值。

2、历年最高人民法院和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涉及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案件(判决)数量统计

2010年至2019年,当前条件下,最高人民法院和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及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判决数量逐年增加,案件数量在2018年达到最高值和2019 年。

3、2017-2019年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案件分析

1.主要地理分布

从地域分布来看,目前情况下,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外,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云南省、江西省、山西省、湖北省。

2. 目标金额分配

案件标的额统计显示,涉及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案件有55起,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49起,1000万至100万元的案件有49起。万元。涉案金额亿元以上案件127件,涉案金额亿元以上案件92件。

3. 审理期限

审理期限统计显示,目前情况下,涉及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案件审理期限主要集中在31-90天,平均审理时间为177天。

4. 节目分发

从上述程序分类统计可以看出,目前情况下,2017年至2019年涉及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案件中,一审案件86件,二审案件240件,再审案件12件。

5、裁判结果

(一)一审判决结果

通过一审判决结果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出,在86起一审案件中,法院对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全部/部分支持的84起案件,占比97.67%;另外两种情况为,占2.33%。

(二)二审判决结果

通过对二审判决结果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出,240件二审案件中,法院维持原判145件,占比60.42%;改判90件,占37.50%;及其他5起案件。占比2.08%。

(三)再审结果

通过再审判决结果直观分析,12件再审案件中,改判9件,占75.00%;维持原判3件,占25.00%。

六、当事人情况

目前情况下,对涉案当事人的统计显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涉案112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涉案105起,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涉案12起。有限公司涉案89起,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涉案32起。

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败诉风险分析

本次检索共找到338条判决。剔除重复判决1件后,有效判决数为337件。其中,胜诉判决82件,完全败诉(驳回)判决4件,部分败诉236件。将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列为被告或第三人的判决有15件(其中将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列为被告或第三人的判决有13件)。管理公司未承担责任,2项判决认定债权转让无效)。

此外,在全部失败的4件判决中,失败的原因是担保无效、最长诉讼时效已过、被告已履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

1.诉讼时效问题

1、最高诉讼时效从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参考案例:(2019)琼民中96号

判决摘要:“普通时效期间和特别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最高时效期间从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中国建设银行三亚分行与大东海集团公司于1995年12月25日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500万元,贷款期限为1995年12月25日至1996年12月25日。

因此,本案最高诉讼时效应自权利被侵害之日,即1996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25日止。信达资产海南分公司于5月23日提起本案。 2018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 ”

律师建议:在最高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的催收行为和债务人的还款行为可以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但不能改变最高诉讼时效的起点。建议您在最大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

2、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不能视为对剩余自然债务的重新确认。

参考案例:(2018)赣民中467号

判决摘要:“本案中,诉讼时效届满后,涉案金融贷款债权已成为自然债权,不符合执行条件。即使借款人鹰潭市经济贸易总公司部分履行了债务, 2002年6月28日,其偿还拖欠利息是其自愿偿还自然债务的意图的表达,其行为自然不能被理解为对剩余债务的重申。

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成为自然债务后,债务人应当明确表示为自己重新设定债务的意愿。债务人偿还部分自然债务,不能视为对剩余自然债务的重申。是否愿意偿还剩余自然债务是债务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债务人仍享有偿还未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时效利益。 ”

律师建议: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表示愿意履行义务或者主动履行义务,属于自愿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并重新设定自身义务的行为。这种意思表示必须明确、无歧义,因此建议债权人在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后,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债务人重新确认其债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

2、担保问题

1、担保风险

(一)经司法鉴定,担保合同等文件非保证人本人签署的,对保证人不具有约束力。

参考案例:(2019)鄂民终364号

裁判摘要:“鉴定意见为,2015年2月3日《最高额保证合同》号‘甲方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处‘王霞’的签名与我公司提供的样本不是同一人所写。”无法确认“王霞”签名上的指纹是否是王霞本人留下的,根据上述鉴定意见,合同上的“王霞”签名并非她本人所写。

律师建议:建议债权人在接受担保时严格审查担保人的身份材料,一定要亲自要求约谈,并通过现场录像签名做好取证工作。

(二)保证人签订空白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与保证人未就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保证人不承担连带清偿民事责任涉案。

参考案例:(2019)湘民财字381号

裁判摘要:“华融资产湖南分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合同时向担保人提示其个人担保。此外,本案涉及《保证合同》。除签字外,其他均空白部分是工商银行唐分行工作人员事后填写的,因此难以确认易自力、周耀、王克签字时的真实意思。”

律师建议:一是债权人接受担保时,需核实担保人是否明确同意提供担保,并应要求当面约谈,并通过签名现场视频做好取证工作。其次,购买债权时,需要核实债务人和担保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债务人和担保人签名的真实性,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

法律依据:《保证合同》第91条第1款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展期贷款协议时,保证人未签署的,保证期限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期限。

参考案例:(2018)鄂民终346号

裁判摘要:“光谷分行与东升公司签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延长原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虽然光谷分行向担保人冯海棠、舒建兵、徐林平交付了期限,王玉莲、邓峰五人也签署了调整通知书,但收到通知书时表示“我已了解相关事项,并承诺原合同有效”。延长期限后对债务履行担保责任,其他意思不明确的,不能视为保证人书面同意延长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诉讼追偿过程中败诉风险的梳理与分析(333827)

律师建议: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贷款展期协议的,应与担保人重新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对担保的主要债权、担保范围、担保金额等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方式、保证期限等。

法律依据:《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 第三十条第二款

(四)保证人配偶签订保证合同(或承诺书)的,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保证人配偶承担责任,需根据不同案件情况分析。

保证人配偶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保证人配偶只是签字,没有做出任何承诺。

参考案例:(2017)鄂民初70号

裁判摘要:“华夏银行武汉分行与谷云高签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合同虽然有谷云高配偶王珏的签名和指印,但从合同内容和形式来看,王珏仅作为保证人配偶”在合同中。 ”

债权人仅对保证人及其配偶的共同财产有处分权:保证人配偶在保证合同(承诺书)中明确“保证人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责任)”。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处置配偶的共同财产”。异议”。

参考案例:(2019)运民初86号

保证人及其配偶均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保证人配偶在保证合同(承诺书)中明确载明“其与保证人的全部财产提供连带保证”。

参考案例:(2019)黑民初15号

裁判摘要:“从《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内容来看,确认函已明确表示“本人同意本人及黄保安(张建设)以全部财产向黑龙江东方资产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协议项下所担保的义务。 “这个《配偶确认函》属于保函性质,苏巧丽、冯翠兰已表示愿意为《配偶确认函》项下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

律师建议:为了降低债务追收风险,建议债权人让保证人及其配偶在保证合同、承诺书、确认书等书面材料中明确如何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保证协议》第13条

(五)上市公司未经内部程序解决而对外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必须承担更严格的举证责任来证明担保是否有效。

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第867号

判决书摘要:“本案复控公司为上市公司,债权人应当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担保事项是否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批准的信息签订担保合同。本案中,富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尚未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或者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决议签订担保合同,且该担保未经公司认可。

华融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应当了解《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行业规范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还应注意,复控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担保合同。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本案其他担保公司均实际提供了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华融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查阅了富控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文件,不构成以善待人。

因此,华融公司与富控公司签订的涉及《收购重组湖南中技等对中技桩业持有的非金不良债权项目》的案件无效,富控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

律师建议:如果担保人是上市公司,债权人应严格审查担保人是否按照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行业标准提供了合法合规的对外担保决议。

法律依据:《保证协议》第16条

(论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号通知》第二十二条

(六)借款人原股东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协议的,原则上因退出股东身份而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债权人知情并与新股东重新签订担保协议的除外。

参考案例:(2018)赣民初42号

裁判摘要:“户口支行不仅明知被告广丰公司原股东陈新光等人已退出公司股份和投资,而且于2014年10月16日,户口支行还与被告人潘金泉、吴浩东、蔡建鹏配合。唐哲英、于鹏、饶丽君、覃焕荣、罗先英、王江平、周勇、张建新、段菊等13人签字编号:0002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户口分行要求重新签订担保合同,证明0002 《保证合同》号已取代0001 《保证合同》号,即本案贷款的担保责任人已变更为签署0002 《保证合同》号的担保人。 0002 《保证合同》。

换句话说,被告陈新光等人已退出被告广丰公司股份。被告陈新光等人投资于被告广丰公司的投资款只收回了20%,本案未偿还的借款全部发生在被告陈新光等人身上。原告撤回股份和投资后,要求被告陈新光等人对本案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有失公平。 ”

律师建议:如果股东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且债权人知道股东拟退出公司,为了降低债务追收难度,建议债权人要求新老股东均出具书面承诺,不免除其因新加入或退出公司而承担的连带责任。或相应的合同。

(七)保证人为公益事业单位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和保证人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参考案例:(2018)冀民中1193号

判决摘要:“原审认定黔西康利医院是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组织,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能作为保证人。涉案保证合同无效。原审认定该担保合同无效,河北信达分公司和黔西康利医院均存在过错……根据上述规定,黔西康利医院应承担的还款责任范围不得超过该金额的二分之一。东顺矿业无法偿还。”

律师建议:债权人在接受担保之前,需要核实担保人是否具备担保人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八)借款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违反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保证人不再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案例:(2017)金民财34号

裁判摘要:“担保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为采购原材料及企业正常生产周转。贷款到位后,李某公司并未将贷款用于贷款约定的用途。”夏县农业发展银行在发放涉案贷款前就知道,李某公司的贷款目的是偿还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贷款公司,未告知第三次复审申请人,欺骗第三次复审申请人……第三次复审申请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律师建议:建议债权人规范债务人借款的用途。债权人明知借款用途不一致的,必须明确告知保证人,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4条

2. 抵押贷款

(一)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

参考案例:(2019)川闽中864号

判决书摘要:“涉案采矿权抵押合同虽已生效,但抵押登记尚未完成,抵押权尚未设立。因此,华融四川公司主张优先获得采矿权补偿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律师建议:建议债权人在抵押合同生效后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解释[2017]12号)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

(二)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抵押权的效力消灭。

参考案例:(2018)赣民中467号

判决摘要:“本院认为,抵押权作为担保权,具有从属性,其中之一就是效力从属性。具体来说,主债权的设立和效力是其设立和效力的前提。当债权消灭时,抵押权也随之消灭,由于抵押权所担保的实际上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因此抵押权实际上是附于其上的权利。但是,如果诉讼时效届满,主债权中的债权就消灭了,因此,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就不再具有追偿权。主债权的,具有从属性质的抵押权的效力消灭。”

律师建议:建议债权人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限内行使请求权、抵押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二百零二条、第五十九条

(三)未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事后追认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无效。

参考案例:(2019)运民中1116号

判决书摘要:“虽然《最高额抵押合同》协议及其他权利证明中所述的抵押物是临翔市购储公司名下的临翔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在合同签订及抵押登记前,经处理后,上述土地上已建有建筑物。 “原临沧市临翔区粮食局小区”范围内,有职工住宅12栋、128套,其中2003年至2004年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户数为122户……临翔农村信用联社签约:010 -30000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也未经房屋所有权人事后追认.《最高额抵押合同》 临湘区国有土地,员工住宅内12栋楼房、128套住房中国土地上的建筑物使用权部分抵押无效。”

律师建议:建议债权人在接受担保前,先核实抵押物的权属信息,核实是否存在权利缺陷。

法律依据:《最高额抵押合同》第1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2条

(四)债权人可以就抵押财产主张优先受偿,但其债权不符合实现条件的,只能另案主张。

参考案例:(2016)运民中707号

判决书摘要:“……原告请求:4、信达云南分公司有权优先获得官渡公司、五羊公司抵押的广威基地苗木涉及的拆迁补偿款。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光威基地苗木拆除补偿金尚未支付,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不明确。中国农业银行官渡支行未提供证据证明官渡公司或五羊公司已收到赔偿金。中国农业银行官渡分行本案请求对广威基地涉案苗木拆迁给予优先补偿,不符合权利实现的前提条件,农业银行官渡分行中国不会支持这一诉讼。赔偿完毕后,农业银行官渡支行可以再索赔。

……二审中,信达云南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官渡公司或五羊公司已获得赔偿。信达云南分公司本案请求对光威基地涉及的苗木拆除给予优先补偿,不符合权利实现的前提条件。信达云南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赔偿后,信达云南分公司可再次提出索赔。 ”

律师建议:如果抵押财产被征收但不符合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等条件,建议:

一是债权人及时致函征收机关,告知被征收财产已抵押等情况,要求缓付征收补偿费;

二是债权人在提起诉讼前查封抵押财产,并提起诉讼主张抵押财产有权以折扣、拍卖、变卖价格优先受偿,并通过诉讼明确其优先受偿权;

第三,在案件执行阶段,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向征收机关发出协助通知书,优先支付抵押物拆迁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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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承诺

(1) 权利质押(应收账款质押):

债权人未依法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的,不能取得质押权。

参考案例:(2018)琼民初51号

判决书摘要:“恒盈兴公司质押的是收益权。该权利虽然是未来货币债权,但其行使期限和收益数额是可以确定的。它是一项确定的财产权,根据其性质,可以依法纳入可质押的应收账款权利范围,但双方未办理质押登记,质押权尚未设立。”

律师建议:建议债权人在签订质押合同后,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8条

应收账款质押主体无明确方向的,债权人无权以应收账款催收资金优先受偿。

参考案例:(2015)粤高发民二初字13号

裁判摘要:“中国建设银行分行与汇德丰控股公司签署的编号为《质押2013年第624福田-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协议2013年第624福田《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虽然约定由汇德丰控股公司支付全部应收账款。已将5.85亿元用于自身债务质押,并已办理质押登记。但质押登记中对质押财产的描述并未包括应收账款的具体描述,因汇德丰控股应收账款的质押标的物并无明确指出,本院不予支持建行分行。”

律师建议:建议债权人在接受质押担保时,要求质押标的应收账款具体、清晰、真实、合法、有效,并依法履行质押程序。

应收账款对应的基础合同不存在、伪造或者没有发生实际交易的,债权人无权要求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参考案例:(2018)浙民中91号

判决书摘要:“本案中,浙商银行于2013年10月22日办理了质押登记,质押的应收账款为裕丰厨具公司2013年10月21日至2014年10月21日期间对九阳公司的债务。奔腾公司,但注册信息中并未注明应收账款对应的基础合同。浙商银行亦未在裕丰厨具公司与九阳公司、裕丰厨具公司与奔腾公司之间建立任何关系。检查是否存在应收账款等……因此,原判决不支持信达浙江分公司关于涉案应收账款最高余额5500万元以内先行支付的主张并无不当。 ”

律师建议:建议债权人在接受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时,严格审查应收账款对应的基础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就此向基础合同对方出具书面确认函。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协议》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二)动产质押:

债权人、质押人、监督人根据质押财产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案例:(2017)辽民中232号

裁判摘要:“大连银行与港粮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合同,是因为港粮自始至终没有交付质押的18.2万吨玉米,故合同成立并生效,但质押权不成立。成立……因质权不成立给大连银行港粮造成后果,大连银行、中国外运应当对所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建议:建议债权人在接受质押担保时,依法履行质押程序。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额质押合同》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号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号的通知》第六十三条

3、利息问题

1、复利的计算基础是否包括罚息?

罚息不能计算复利

参考案例1:(2018)赣民中225号

判决摘要1:“复利的计算依据只能是正常利息,即合同期内应支付的利息,不包括逾期罚息。贷款期限届满后就逾期罚息主张复利的,应为不支持…………2015年12月22日至还款日止的罚息以本金27943302.73元为基础,按照合同规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算(即年利率为10.08%),但逾期罚息不计算复利。”

罚息可计算复利

参考案例2:(2019)最高民终终字第696号

判决摘要2:国家开发银行按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要求计算青海天一公司逾期贷款罚息和复利,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超出国家规定的保护范围。法律。它支持其吸引力。”

律师建议: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的主流裁判思路是在计算复利时排除逾期罚息。参照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支持逾期罚息的观点提供了新的判决思路。建议债权人根据多方考虑和利益平衡,选择是否对逾期贷款罚息收取复利。

法律依据:《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 第21条

2、主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向主债务人主张利息及其他相关权利的,以破产重整申请受理时结束计算。但债权人可以向次债务人(担保人等)主张利息及其他相关权利。主债务人破产,不影响保证人按照合同和法律规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参考案例:(2018)计民初9号

判决书摘要:“鉴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日受理吉林迈达斯破产重整申请,依据第:010号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30000,当日应停止计息,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均等受偿,不能判断立即受偿。”

“本案中,虽然主债务人吉林麦达斯因进入破产程序而按照法律规定停止计息,但该规定是针对破产企业的,并没有规定保证人应当停止计息。债权人在履行债务过程中请求合同提供担保的目的是基于债务人因各种情况而面临无力偿还的危险,其无力偿还的范围自然包括根据合同赚取的利息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吉林麦达斯是否进入破产程序,并不影响洛阳麦达斯按照合同和法律规定承担担保责任,其利息计算不应因法院受理吉林麦达斯的破产重整申请而暂停。 ”

律师建议:如果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利息将停止计提,但保证人仍应按照合同和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债权人在追偿债权的过程中,仍然有权要求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对利息有相应的保证

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四、违约金、实现债权相关费用问题 1.债权人主张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 24%。 参考案例:(2018)浙民初 62 号 裁判摘要:“东方资产公司依据《债权转让暨债务重组协议》要求青旅公司支付自 2018 年 10 月 31 日起除继续按 9%/年计收重组收益外,另按日万分之五加收违约金,则其的请求年利率为 27%……已超过法定年利率的最高限额,应以 58000 万元本金按年利率 24%的标准计付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律师建议: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 24%的部分不受保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二款 2.实现债权相关费用尚未实际产生的,或债权人未能提供相关凭据的,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可待实际产生相关费用后,再另行主张权利。 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 377 号 裁判摘要:“华融山东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乐成公司未按期还本付息的行为除了给其造成利息、复利、罚息损失外,还存在其他损失,故其主张的……实现债权的费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谁主张,谁举证”,债权人主张实现债权费用(包括律师费)的,需提供相应证据,如果债权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风险代理协议,而律师事务所没有根据代理成果实际获得代理费,不能仅以风险代理协议为依据去主张律师代理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诉讼追偿过程中败诉风险的梳理与分析(333827)

五、其他风险 1.债权重组宽限补偿金(债权重组收益),依照合同约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年利率 24% 参考案例:(2016)津民初 2 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性质是以补偿损失为主,兼具有限的惩罚功能。中坤集团公司违约后,华融天津分公司提高重组收益率,又同时以欠付的本金及重组收益为基数计收违约金,显然对中坤集团公司已构成双重惩罚。又因华融天津分公司主张对提高的重组收益计收取违约金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故根据公平原则,综合合同约定的上述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本院将违约金的计收标准调整为:中坤集团公司以欠付的重组债务本金为基数,自违约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24%支付。” 律师建议:债权人主张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的,以 24%为限。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二款 2.财产混同证明难度大 参考案例:(2018)鲁民终 697 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杨承寿作为力丰公司的唯一股东,提供了力丰公司的 2014 年、 2015 年、2016 年审计报告和 2014 年度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凭证等资料,可以反映力丰公司有独立完整的财务制度,相关财务报表亦符合会计准则,且未见有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的迹象,可以基本反映力丰公司与杨承寿个人财产相分离的事实。 二审中,东方资产山东分公司申请专家辅助证人出庭对力丰公司提交的2014年度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凭证、审计报告等资料,进行了质证。但从该质证情况来看,均无法证明力丰公司财产有与杨承寿个人财产存在混同的情形。” 律师建议:公司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纠纷证明难度大,建议债权人结合案件事实,委托律师调查、收集财产混同方面的证据,然后综合分析相关证据及法律规定后再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10条 3.原债权银行放弃相关权益,导致债权受让人败诉 (1)原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 参考案例:(2017)晋民终 172 号 裁判摘要:“上诉人长城资产山西公司举证证明,截止 2013 年 8 月 21 日,被上诉人山西梅园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尚欠上诉人贷款本金 955 万元及利息 7010922.52 元。 但被上诉人提供了 2007 年 11 月 19 日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分行为其出具的关于该款已结清的说明:”山西梅园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在我行贷款已结清。由于操作原因,你公司在人民银行信贷系统中反映在我行有 1000 万元不良贷款,我行将尽快处理,特此说明。”长城资产山西公司虽不认可该证据,但没有申请司法鉴定,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撤销上述承诺,更没能提供足以反驳该证据的相反证据,所以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长城资产山西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原债权人放弃、免除担保权益的,债权受让人无权再主张该部分权利。 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 491 号 裁判摘要:“建行云阳支行在向信达资产重庆分公司转让债权之前,经与鑫泰电子公司协商一致,并经内部审批程序,已通过置换担保的方式,实际免除了鑫泰电子公司担保义务,也即双方已解除了担保法律关系。” 律师建议:建议债权受让人受让债权时应调查核实基础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若出现参考案例中情形,只能可凭借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向原债权人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转让款并赔偿损失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4.债权转让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债权转让无效 参考案例:(2019)甘民终 433 号 裁判摘要:“作为自然人独资的金鹏公司在长城甘肃分公司处置和泰公司债权的过程中并不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长城甘肃分公司处置其资产时,虽然在签订《债权转让合作协议》后发布了资产处置公告,但《债权转让合作协议》约定优先购买权和受让价格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出现其他竞买人不能公平有效参与竞争、公开竞价流于形式、资产处置收益不能最大化等问题,对资产公司处置资产的公开、竞争、择优等原则造成实质性影响,扰乱资产公司处置资产的秩序……《债权转让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已经违反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长城甘肃分公司、和泰公司、金鹏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作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律师建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债权必须履行必要的程序,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运作,要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而不能通过协议约定排除其他竞争者。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5.代理风险及诉讼请求变更或增加风险 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 83 号 裁判摘要:“……长城公司代理人系于庭审时以口头形式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该代理人作为专业律师,对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未获特别授权的一般代理身份无权代为变更诉讼请求应当清楚知悉,理应于庭审前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准备好相关授权手续或书面变更申请书,一审法院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收到有关同意代理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授权委托书或加盖有长城公司公章的书面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故未予认可长城公司代理人口头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建议:债权人应在诉前明确诉讼请求,尽量避免庭审中增加或变更诉请风险;另外,必须在庭审辩论终结前增加或变更诉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

用户评论

淡淡の清香

哎,没想到这居然是款模拟经营的游戏?看着名字有点严肃啊。

    有5位网友表示赞同!

愁杀

玩法新颖,真实模拟了金融领域的压力和风险。太考验智慧啦!

    有13位网友表示赞同!

执拗旧人

感觉难度挺高的,需要 banget懂一些金融知识才能玩好是吧?

    有19位网友表示赞同!

惯例

这个游戏题材太niche了吧,估计只有专业人士感兴趣。

    有17位网友表示赞同!

念初

居然还有专门处理诉讼追偿的游戏?这也太酷了!

    有20位网友表示赞同!

不相忘

听着就让人感觉压力山大,想来都不想玩了。

    有18位网友表示赞同!

咆哮

游戏能不能加入一些互动元素呢?比如可以和律师对话啊什么的...

    有10位网友表示赞同!

我家的爱豆是怪比i

这个333827是什么梗?好神秘啊!

    有17位网友表示赞同!

代价是折磨╳

如果能把法律知识寓教于乐地讲解出来,那这游戏肯定很受欢迎。

    有13位网友表示赞同!

迷路的男人

这种游戏应该会有很多策略和技巧吧?

    有11位网友表示赞同!

关于道别

期待这款游戏的上线,看看能不能真实的模拟出金融领域的操作流程!

    有17位网友表示赞同!

久爱不厌

这个“败诉风险”会不会也太残酷了点?

    有7位网友表示赞同!

清原

我想知道这游戏有哪些不同的玩法模式?比如可以扮演不同角色吗?

    有8位网友表示赞同!

巷口酒肆

玩过类似的法律题材游戏吗?能不能推荐一下?

    有16位网友表示赞同!

醉枫染墨

如果能加入一些剧情元素,那这游戏肯定就更有趣了!

    有9位网友表示赞同!

放血

感觉这款游戏的画风应该很写实吧?

    有12位网友表示赞同!

你的眸中有星辰

我想知道这游戏的目标玩家群体是谁?是金融专业人士还是普通人?

    有16位网友表示赞同!

在哪跌倒こ就在哪躺下

这种模拟经营的游戏,是不是玩起来会比较枯燥?

    有16位网友表示赞同!

一生只盼一人

会不会出现一些出乎意料的状况呢?我很喜欢这种惊喜感!

    有17位网友表示赞同!

拥抱

希望这款游戏能够真实地反映金融公司的运作机制。

    有5位网友表示赞同!

掉眼泪

这游戏的名字听起来很有专业的味道啊。期待它能成功推出!

    有17位网友表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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