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附加要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新建污染源排气筒高度

来源:趣玩责编:网络时间:2024-02-02 19:02:41

标准名称

附加要求高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新污染源排气管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m(注:低于15m,排放率严格执行50%),也应比周围高出5m以上半径200m范围内的建筑物。 如果高度不符合要求,排放率将严格执行50%。

《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各种工业炉烟囱(或排烟囱)的最小允许高度为15m; 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200m半径内有建筑物时,烟囱(或排气筒)的高度应高于最高建筑物3m以上。 高度不符合要求的源质排气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将严格执行50%。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气管高度不应小于15m,排放氰化氢气体的排气管高度不应小于25m; 排气管高度应高于200m半径范围内周围建筑物5m以上; 如果达不到要求的高度,排气管应为排放浓度限值的50%。

《合成革、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气管高度一般不宜低于15m,并应高出200m半径范围内周围建筑物3m以上; 不能满足此要求的排气管应执行排放限值的50%。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除尘设备排气管高度不宜小于15m。

《危险废物焚烧标准》

焚烧炉排气烟囱的高度根据焚烧量和垃圾种类确定,不宜小于20m; 必须比200米半径内最高的建筑物高5米以上。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焚烧处理量<300t/d时,烟囱最小允许高度为45m; 焚烧处理量≥300t/d时,烟囱最小允许高度为60m; 必须比方圆200米内最高的建筑物高出3米以上。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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